「回鍋外勞」可否聘用?若聘用,雇主有何法津責任? 2016-11-02 Last updated : 2016-12-05 王 益東 政府為防止變相移民及方便管理,目前來台合計超過十二年之外籍勞工,不得再來台工作,因此該等外勞再入台,依就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即令其出境並撤銷該筆外勞之聘僱許可。若雇主明知故犯則撤銷雇主之聘僱許可,並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