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及永久居留」預告修正 親屬重病、畢業可延長居留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內政部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包括放寬外國人有在台灣地區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放寬來台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1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1次,最長2年。即日起至7月24日止,皆可向內政部移民署陳述意見。
此次修法也廢除現行法令規定針對外籍移工的「重入國許可制度」,放寬外籍移工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的同時,享有居留證有效期間不限次數出入境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為維護外國人權益,並兼顧人流管理及外來人口相關規定衡平,經通盤檢視外國人停留、延期停留、居留、延期居留及永久居留等相關規定,提出此次修法。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外國人有在台灣地區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
外國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符合一定情形,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內政部說明,實務上遇有外國人之父或母為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因經許可歸化而取得我國國籍等情形,皆未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因此放寬適用對象。
另外,為增加外國人才留台服務誘因,放寬來台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1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1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2年。
此次修法也放寬外國人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就學人員,其外僑居留證不受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的限制。包括在大專院校附設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或在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人員,以及傳教士、與我國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等。
此外,增訂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