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七月起將採輔導、檢查並行30人以下企業 台北市擬優先輔導改善
勞動基準法修法自今年7月起進入第三階段,勞動部日前和各縣市政府商議相關具體作法及勞檢原則,採「持續輔導」、「分級檢查」策略進行。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7月4日進行今年第一場外勞法令宣導,超過60家養護機構代表參與,勞動局表示,7月開始仍會執行勞動檢查,違規部分也將依法開罰,但對於30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如查到有違反法令的情形,將優先輔導給予改善的機會,相關方案目前正在規劃階段。
勞基法修正內容是今年的重點課題,重建處邀請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股長葉思延說明相關規定。他認為,目前已經過至少半年的宣導及輔導階段,雇主這段時間如有配合新法逐步調整,影響應該有限。
排班首先確定起始時間
例假、休息日依序排入
一例一休實施後,應如何排定班表才不違反七休一的原則?葉思延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排班,先約定排班週期,先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書面班表建議做不同的註記,並請勞工確認,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排班時,國定假日即使勞工未出勤,仍應計入正常工時,且部分工時者亦有國定假日適用,當天如有使勞工出勤需要而需調移至其他天,必須是和其他工作日對調,否則會有國定假日被吃掉的問題。
「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排班原則為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於其他日時數不得超過2小時,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即1天總工時以12小時為上限。二週內至少應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另外四週內應排定4日休息日。女性除懷孕或哺乳外,不受不得於夜間22時至翌日凌晨6時工作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
勞工有特休優先主動權
符申請條件有告知義務
葉思延表示,特休假是另一個修法重點,除新進員工滿半年即有3天特別休假外,過去可由勞資協商,但現在勞工具有休假的主動權,勞工符合申請特休條件時,雇主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天數部分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如認為勞工特休權利不存在,需負舉證義務,但不包含雇主已提醒勞工申請特休而勞工仍未休,因此雇主不可據此不發給應休未休的工資。特休的申請紀錄,則建議保存5年,以免勞工離職後發生爭議。
勞動局已在首頁建置「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提供相關法規,以及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自主檢核表等範本供下載,勞動部近期也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範例,讓事業單位參考使用,於該局網站亦開放下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