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滿4小時給伙食費70元,不滿4小時或沒上班則無,伙食費屬工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
A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字第三九三二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
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领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
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
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
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资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
響其性質。
二、事業單位如际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的予補助,且對
於未用膳勞工不另津貼或不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