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原屬應由外籍勞工負

擔之住宿費

任監督之責;而上述原屬應由外籍勞工負

擔之住宿費、膳食費及冷氣電費,因非屬

就業機構得向外勞工收取之費用項目,

亦應由雇主向外籍勞工收取是項費用或依

約定自工資予扣除後,再由雇主按其與

就業機構議定之報酬或費用,給付予就業

機構,主及就業機構尚不得藉與外籍勞

工個人另行協議之方式,由就業機構向

外籍勞工收取住宿費、膳食費或冷氣電

費,用以抵償雇主應給付就業機構之委任

報酬;若就業機構向外勞工收取住宿

費、膳食費或冷氣電費,即構成違反為

時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收

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之情事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