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原屬應由外籍勞工負
擔之住宿費
任監督之責;而上述原屬應由外籍勞工負
擔之住宿費、膳食費及冷氣電費,因非屬
就業機構得向外勞工收取之費用項目,
亦應由雇主向外籍勞工收取是項費用或依
約定自工資予扣除後,再由雇主按其與
就業機構議定之報酬或費用,給付予就業
機構,主及就業機構尚不得藉與外籍勞
工個人另行協議之方式,由就業機構向
外籍勞工收取住宿費、膳食費或冷氣電
費,用以抵償雇主應給付就業機構之委任
報酬;若就業機構向外勞工收取住宿
費、膳食費或冷氣電費,即構成違反為
時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收
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之情事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