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注意!112年評鑑111年增宣導資訊懷孕、長照等資訊仲介須提供雇主與移工

仲介注意!112年評鑑111年時,仲介機構要提供外國人防疫、職業安全、懷孕之權益或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同時要提供雇主長期照顧資訊、外國人懷孕權益及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因此在今年就需注意提供相關資訊給雇主與移工,若是上述相關資訊有缺少一樣,仲介評鑑該等分數就不會給分。

勞動部表示,仲介機構在111年服務期間,對外國人與雇主的服務,其評鑑要點要依循110年7月23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及附表一至附表三」,及110年12月27日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的規定。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附表一「三、顧客服務項目、1.服務週期及項目(3)提供外國人資訊(2分)、(4)提供雇主資訊(2分)」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應於簽訂服務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對外國人提供法令宣導、聘僱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以及簽訂委任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對雇主提供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

勞動部指出,為提升外國人、雇主權益及仲介機構服務品質,新增仲介機構要提供外國人防疫、職業安全、懷孕之權益或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仲介機構要提供雇主長期照顧資訊、外國人懷孕權益及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宣導資訊。

勞動部說明,近期已翻譯多則宣導文,仲介可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找到有關防疫、移工在台懷孕權益、避孕方式、移工遭遇性騷擾如何處理、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導、維護臺灣珍貴森林資源,非法盜伐森林將重罰等相關事項,以及地方政府開辦相關看護訓練課程等資訊,提供雇主與移工了解。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原先規定仲介須提供雇主資訊,包括《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57條等4項規定,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等;另對於移工原先規定提供資訊包括《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及第73條等5項規定;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2條、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合法匯款資訊、毒品防治宣導、入國工作或生活須知等,仍須提供,缺一不給分。

勞動部強調,交予移工之法令宣導、合法匯款資訊、毒品防治宣導及工作、生活須知等文件均須翻譯為外籍勞工母國語文。無外籍勞工母國語文者,不給分。

勞動部提醒,提供資訊之相關證明,例如郵寄(由大宗郵件單或掛號單認定)、傳真(需雇主或移工回覆傳真收到資訊才可認定)、E-mail(最少需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電腦中之寄件備份並證明該E-mailaddress 確屬於該雇主或移工,即可認定)、通訊應用程式(例如:LINE 等、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該資訊內容已被雇主或移工「讀取」等且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該用戶確實屬於仲介機構服務之雇主或移工才可認定),以及當面交予資料(需有服務人員簽章、雇主或移工簽章及日期)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