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規定

為協助雇主即時補足人力缺口,紓緩產業缺工問題,考量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求才訊息經登報或登錄台灣就業通網站後,已可充分揭露;以及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簡化外國人入國簽證申請作業,又使外國短期研習生提早熟悉我國就業環境及充裕我國相關產業人力,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優化雇主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國內招募求才辦理程序及期間。

二、刪除中階技術人力自國外來臺從事工作,申請入國簽證時須檢附工資切結書規定,以簡化申請程序,加速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三、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鼓勵外國留學生留臺就業,放寬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大專院校之語文中心,原須修習課程1年以上縮短為6個月以上。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集
一、本次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雇聘辦法)第17 條規定,縮短雇主招募移工前國內求才期間為何?

答:
(一)由原招募移工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次日起,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以下稱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廣告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二)由原登報連續刊登求才廣告3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連續刊登求才廣告2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二、本次新增雇聘辦法第21條之1規定,增加雇主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何時可以開始適用?規定內容為何?

答:雇主只要自112年6月1日起,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一)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二)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三、雇聘辦法第17條招募本國勞工日數,是以「工作日」還是「日曆日」計算?

答:是以「日曆日」計算。

四、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於112年6月1日修正生效前,雇主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於登記次日起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原招募本國勞工期間為登載次日起至少21日,於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112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得否適用新修正規定,請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原招募期間縮短為
至少7日?

答:否。112年6月1日雇聘辦法第17條修正生效前,雇主已向公立就業服務辦理求才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仍應依原登載之招募期間辦理。舉例說明:雇主如於112年5月18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依修正前規定,仍應自登記次日起(112年5月19日)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於次日(112年5月20日)起至少 21日招募本國勞工,故112年6月9日始為招募期間屆滿日。

五、雇主如依修正生效前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於112年5月31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其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之期間為何?

答:雇主如於112年5月31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應依修正生效前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於登記之次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六、雇主以曾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欲依雇聘辦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申請求才證明書,其求才登記資料是否需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

答:是。雇主須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

七、雇主辦理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求才程序,是否適用112年6月1日修正生效之雇聘辦法第17條及第21條之1規定?

答:是。按雇聘辦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辦理第三類外國人(即中階技術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之申請,適用雇聘辦法第17條、第21條之1等規定。因此,雇主辦理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求才程序,適用雇聘辦法第17條及第21條之1規定。

八、雇主於招募期間結束後,是否仍維持15日內辦理求才證明書?

答:是。按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應備文件申請核發求才證明書。鑑於本次並未修正上開規定,故仍維持雇主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九、雇主自國外引進中階技術人力,還須檢附工資切結書嗎 ﹖

答:否。考量中階技術人力先前已有在臺工作或就學經驗,熟諳相關規定,為加速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依據雇聘辦法第45條規定,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入國簽證,已無需檢附經其母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簡化申請程序。

十、修正雇聘辦法第51條規定後,外國短期研習生申請工作許可之來臺研習華語期間資格為何?

答:
(一)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並依教育部評估意見,外國留學生來臺研習華語課程,如每週15小時,每月60小時,6個月即可達360小時研習時數,已具備華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A2水準,應可對應「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第三級之能力水準。

(二)因此,本次放寬外國短期研習生申請工作許可資格,來臺研習華語課程之期間資格,由1年縮短期間為6個月,有助外國留學生在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