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如上所述。

修正前——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同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 符合第十九條規定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第十八條所定醫療機構

專業評估:

現為從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 照顧同一被看護

者。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說明——為簡政便民,考量被看護者已有受照顧需求,並持續受外國人照顧,多數於 短期內身心狀況難以顯著改善,且雇主未必留用原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轉任中 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亦得聘僱其他符合資格之家庭看護工轉任中階技術家庭 看護工,另因被看護者受照顧需求不因雇主或外國人之不同而有差異, 為保 障被照顧者受照顧權益,爰修正第二項。

8.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限制,刪除床數一百床之分級標準,統一為不得超 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修正後——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項外國人人數,除第三款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 看護工人數外,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說明——刪除床數一百床之分級標準。

9. 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新增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C級15% ),原有船舶及 浮動設施製造業則修正為「金屬及玻璃纖維船體製造除外」。

修正後——依本法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所示,

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

從事醫用生物製品加工調製之行業,如生物藥品、疫苗、菌苗、血清、血

漿萃取物等。

依本法附表六「行業所屬級別」所示,

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限金屬及玻璃纖維船體製造):

從事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中, 限金屬及玻璃纖維船體之製造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