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式說明(3月1日起實施部分)

外國人持效期60天以上且未加註不可延 期的停留簽證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前, 如有繼續停留必要,得向移民署申請延 期停留,申請規費為新臺幣300元。 

備註 每次延期期間不能超過原簽證許可的停 留期間,且合計停留期間,不能超過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