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
3 人以下微型企業個別勞工同意即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一日臺北報導】針對25 萬家僅聘勞工3 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勞
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針對3 人以下企業要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
例假調移等,原本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做成書面紀錄,即日起,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
視為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111 年10 月28 日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30 條之1、第32 條、第34 條及
第36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
用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3 人以下企業約有25 萬家事業單位,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實施彈性工時調整、變更例假日時,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
意,有企業訴願提出,已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但拿不出勞資會議紀錄,因而被處2 萬元
罰鍰,勞動部評估後認為放寬勞資會議程序規定,不會影響勞工權益,因而作此解釋。
黃維琛指出,統計自108 年至今,有13 件就是拿不出勞資會議記錄遭罰2 萬至100 萬元,
遭罰事業單位包括手搖飲店、藥局、部分NGO、顧問公司或文創公司。
黃維琛表示,即日起,3 人以下企業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
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算符合召開勞資會議;若是4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仍然需要經勞資
會議協議。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在勞工到職時,可備一份書面資料,敘明勞工是否同意實施彈
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勞工簽名同意即可,若無書面資料,口頭同意
也算數;在勞動檢查時,勞檢員也會再與勞工確認是否有同意,包含口頭同意或書面確認;
若是勞工、雇主各說各話,就會再依事實釐清,如排班表、加班費是否符合規定等。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
表;若勞工人數超過3 人時,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勞資代表人數各為2 人至15 人;但事
業單位人數在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