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外勞請假返國辦法草案受聘同雇主滿一年 外勞得請特休返國
配合《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勞聘僱期滿應出國一日規定後,避免影響外勞請假返國權益,勞動部已訂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針對外國人受聘僱同一雇主滿一年以上得申請以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雇主若拒絕,經地方政府限期雇主與外勞協商,雇主若仍不同意外勞請假返國,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6日預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將於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有7天預告期,有意見者可寄至eigasieg@wda.gov.tw。
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條文僅有7條,根據草案第3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同一雇主滿一年以上得申請以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但再次請假返國應與雇主協商,協商不成時,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得由雇主依事業經營或被看護者需要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
勞動部說明,由於已保障外國人於受同一雇主聘僱之三年許可期間內,至少得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一次之權益,為考量雇主業務經營或被看護者照顧需求,外國人於同一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欲再次請假返國時,應與雇主協商,至於勞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則應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調之,若勞雇仍無法協商排定者,則參照內政部76年函釋意旨,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惟若協商不成,勞雇雙方因而無繼續聘僱關係之共識,則外國人得終止聘僱關係請求返國或轉換雇主。
為避免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同時多人請假返國,進而影響雇主經營維持之權益,草案第4條規定,雇主同意外國人請假返國之人數,若同一工作日請假返國之外國人達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二分之一時,雇主與該逾請假返國比例之外國人另得行協商排定請假期間。
草案第5條規定,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請假返國手續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辦理,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請假返國之程序,即向雇主請假返國時原則上毋須證明文件,但以特別休假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外國人請事假返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之約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