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加班費須以「工資總額」為基礎
僅計算本薪恐給付不足最重罰鍰100 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歷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
項,以加班費為大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加班費應以「全薪」為計算基礎,
如僅以本薪換算每小時工資額,經認定違反勞基法,將面臨最高100 萬元罰鍰,並公
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計算加班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避免違法。
有不少事業單位雖有按照加班時數發給加班費,但卻僅以「本薪」換算出時薪,
然後加成1 又3 分之1 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
要概念,因而被勞檢單位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
處說明,首先雇主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
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勞檢處補充,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
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但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
定被罰。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
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
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檢發現有違規時,將面臨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限期仍未改善者將按次處
分。
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基法裁罰基準,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僱
用勞工人數100 人以下企業,首次違規處分2 萬元至4 萬元,第二次再違反,將提高至
4 萬元至8 萬元,第三次則為8 萬元至15萬元,第四次至第八次依序以12 萬元、20
萬元、40 萬元、55 萬元、75 萬元做為最低罰鍰。百人以上企業首次則以4 萬元起,
第二次至第八次最低罰鍰,依序為8 萬元、12 萬元、20 萬元、35 萬元、50 萬元、65
萬元、80 萬元。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按基準所規定的裁罰金額加重20%處分,
最高以100 萬元違憲。
由於新北市以中小企業為主,家數很多,為減少事業單位不諳法令導致觸法,
近年勞動檢查處有提供勞檢員到場進行「法令遵循健檢」的服務,事業單位可依
自身需求提出申請,勞檢處將派員至工作場所檢視是否符合勞動法令規範。
另考量不同行業、產業特性及作業型態,可適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也有差異,此
項服務除提供申請單位自主檢視表及輔導資料,告知法令重點外,也會協助依工作
性質及企業需求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採取適法可行的工時安排,希望能減少不諳法
令致觸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