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10年,102年1月17到職,112年11月1到113年4月30育嬰留停,特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

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

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

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

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

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特別休假天數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另公司之工作規

則或團體協約所訂立之特別休假天數亦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