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符合性別比例規定
男、女性人數超過一半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部分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會因不理
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造成事業單位函報勞資會議名冊時性別不符比例。台北市政
府勞動局提醒,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一半時,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
於選派完成後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
人數多寡,各為2 人至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 人。但事
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3 人時,則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辦法第3 條、第
5 條至第11 條及第19 條規定的限制。
此外,只要年滿15 歲,非屬公司一級主管,即具備勞方代表選舉或被選舉權,因此
包括移工、工讀生在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擔任勞方代表,不因國籍、年資或是否為正
職而有差異。事業單位若有分支機構,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則應分別召開
勞資會議。
勞動局表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 條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
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此為落實單
一性別比例保障規定,不過偶有發現事業單位提報的名冊,男性或是女性勞工人數明明
逾勞工人數的一半,而選出的勞方代表卻不符規定的狀況產生。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在進行選舉時,假設應選出3 名勞工代表,男性員工人
數若已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勞方代表部分至少應有1 名男性員工,以保障男性員
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依辦法第6 條第3 像規定,係由候補代表遞補,遞補順序
則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的限制。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除應留意單一性別比例外,另不論是選派完成,還是遞補、補
選、改派或調減時,都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 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