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設備需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勞動部:近3年283件違法共處千萬罰鍰

勞動部提醒,購買或設置法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時,使用前應依法申請檢查,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使用;合格證效期屆滿前,應由經授權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未依規定經檢查合格即使用,或合格證已超過有效期限者,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根據統計,近3年共有283件違反職安法第16條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共罰鍰1,022萬元。

勞動部職安署副組長林志展說明,危險性機械係指吊升荷重在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危險性設備則是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為各事業單位生產之核心設備,相關作業通常伴隨較高風險,依法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違者將處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林志展進一步說明,目前勞動檢查機構係執行製造廠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使用及竣工檢查,其餘包含危險性設備熔接、構造、竣工檢查與後續定期檢查、變更檢查等約97%檢查量係委由代行檢查機構執行,111年共實施危險性機械或危險性設備11萬餘座次檢查。

林志展指出,經公開程序辦理評選,112至113年度之北、中、南區代行檢查機構分別為中華鍋爐協會、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及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三機構共計有133位代行檢查員;為加強對代行檢查機構監督管理,確保檢查公正性,勞動部除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外,另指派職業安全衛生署三區職安中心專責人員分別進駐各代行檢查機構,就核發之證照逐案審查,並由各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