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基法84-1審查基準 元月生效違反勞基法得廢止核備 例假明確化
為確保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讓相關規定更為周延,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修正「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除依勞動部公告增減行業人員類別外,第7條中增訂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致損及勞工健康或福祉時,得廢止原核備處分之一部或全部。此外,第5條第2項第2款部分,則加強文字敘述,避免勞僱雙方對於未在約定書中載明事項,即無遵守義務的誤解。新規定自107年1月2日起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蔡爾森說明,根據過去實務訪查經驗,事業單位常誤以為未於約定書中約定的事項,就沒有遵守的必要,例如特別休假,勞基法第84條之1並未排除適用,很多雇主卻沒給,而勞工也不清楚自身權益。透過此次修訂,讓規範更加周延與明確。
過去雇主經查察發現有違反勞雇約定書情形時,勞動局將廢止原核備處分,則雇主所有的勞動條件都必須回歸勞基法規範;此次審查標準第7條增訂違反勞基法規定,致損及勞工健康或福祉情事或有經醫囑建議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等情事,得廢止原核備處分之一部或全部。換句話說,雇主若有違反勞基法,原已經同意核備的約定書可能因此廢止,所有勞動條件須回歸法令規範,如仍有彈性約定的必要,須以新的標準重新申請,相較之下也會增加作業成本。
審查基準第5條第2項第2款,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36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將例假明確化。
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工,現行工時限制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以 240 小時為上限。
日前原企業線上申辦升級為「勞動即時通」,受理包括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工作規則、勞資會議申報等多項業務。職安科表示,事業單位申請核備,應先至線上輸入勞工名冊等資料,後續再審核寄送紙本及線上填寫相關資料,提醒事業單位須先申請帳號,並確實核對人員名冊,減少資料錯誤。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