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正常上班請事假(主管未批准)去兼差,影響公司運作,公司可解雇員工?

Q:員工正常上班請事假(主管未批准)去兼差,影響公司運作,公司可解雇員工?

A: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 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 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 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行政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 而言(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參照)。次按勞工如無因病致無法親自或委託第三人請假 之情事,而未經請假不到班者即為曠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勞 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 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此觀勞基法第43 條前段、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7條、第10條即明。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 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且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明揭雇主得要求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則勞 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 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104年度台簡上字 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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