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定期健檢 疾管署提供查詢平台辦法過渡期間未接受檢查 緩衝至7/5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於106年5月7日生效。其中外勞定期健檢起計日分為三種狀況,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健檢起計日為「入境日」;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且其「聘僱許可之終止日」超過入境日3年者,健檢起計日則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健檢起計日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配合去年11月5日的就業服務法修正,以及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等政策調整,衛福部修正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於今年5月7日實施,相關規定並回溯至去年11月5日以後所核發的聘可函。辦法修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也就是說,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在就服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
部分外勞在辦法修正過渡期間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者,衛福部也提供緩衝措施,雇主在今年7月5日前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即可。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而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則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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