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期滿前2至4個月願轉聘 雇主應辦理未辦理應罰鍰 勞動部發函各縣市政府
針對雇主未於期限內幫期滿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是否有違法之虞?勞動部發函指出,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外勞協議是否續聘、轉聘或是期滿返國,若是外勞不願續聘,但是表達有意願在台轉換新雇主,原雇主若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期滿轉換事宜,地方政府將可依就服法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由於近期有部分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勞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勞動部4月14日發函給各地方政府,陳述該案件行政指導原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3條規定,外國人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雇者,原雇主應檢附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因此若雇主未於期限內幫期滿外勞辦理轉換事宜,就違反上述規定,地方政府應依就服法57條第9款與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