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請假辦法擬4/18公告實施外勞請特休假返鄉 雇主不可拒絕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勞動部訂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預定4月18日公告實施,針對外國人期滿留台續聘或轉換新雇主時,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仍享有返鄉權利,外國人可以特休假安排返鄉,雇主與外國人可協商返鄉日期,但是協商不成時,雇主應同意依外國人原排定返鄉日期,雇主不同意將依違反就服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與廢止聘雇許可。
勞動部擬4月18日公告實施「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早在去年12月就預告,但是剛好面臨《勞基法》修正,相關子法與函釋等尚未確定,勞動部表示,外勞請假返國辦法主要援引勞基法精神,因此須等勞基法相關規定確定才能公告實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同時明文規定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之。
外國人請假辦法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基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不過,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考量《就服法》第52條第5項已明定外國人請假返國,因此雇主仍應同意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以保障其人權。
外國人請假返國手續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辦理,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外國人請假返國之程序,外國人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不須檢附證明文件。但以特別休假以外之 其他假別請假者,雇主可要求外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