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事變、突事件加班時數在8小時内依停止假期(國定假日、特休)規定給薪,超過8小时部分依24條加班費規定给薪,不計入每月6小時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0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相關罰則】79
因天災、事變或突#事件,雇主認有續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
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券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内,詳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给;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資額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整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时以内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时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所詢勞工於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规定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
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内
行政院券工委員會89年10月21日(89) 台券動二字第0041535號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税字第0八九四五六四一一 一號函。
二·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事件,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券工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数應不爱同法第三十二條第
項及第二項所定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时时数之限制。若依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經微得券工同意於休假日(第三十七條之休
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工作者,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内者,其工作之時数不得計入同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
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时數内,若該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者,則該超過正常工時之時數,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所
定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並應計入該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时數之内。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券工該法第
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