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病假半薪),產假(全薪)→公司全額負擔?育嬰假(60%+勞保20%)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輿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餅入住院。

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新丰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催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婴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

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婴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缴納,原由受館者負擔之保險

费,得遞延三年缴纳。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權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問得依第一項

規定申請育婴留職停薪。

育婴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婴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 第1項(育婴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婴留職停薪津贴,双被保险人育婴留職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賣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险人育婴留職

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