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在聘僱有效期間提出111年底新入境或承接收到聘可函再辦理
勞動部提醒,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其薪資補助最遲應於112年1月3日當日提出申請,可採親送、郵寄或是線上申請,申請補助時需在有效的聘僱期間,已廢聘或是離境後就不能申請,另111年12月31日前新入境或是承接家庭看護工,申請聘僱許可函尚需時日,依行政程序法可於收到聘可函10日內提出申請薪資補助。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且符合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一般雇主薪資補助金額為每月補助1,500元,補助期間4 個月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6,000元為上限;申請補助時,已收到廢聘函是無法提出申請補助。
勞動部強調,調薪日起,雇主未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月薪給付,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一名被看護者薪資補助上限就是4個月6千元,若是在111 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有發生移工轉出或離境,抑或是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經許可期滿續聘者,前一次未領滿4 個月,雇主需分次向勞動部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另外,若是新入境或是承接家庭看護工在111年12月31日前,在112年1月3日可能還無法收到聘僱許可函,可於申請書上先填寫聘僱收件文號,等收到聘僱許可函後10天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指出,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三項文件,包括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2萬元以上)。
勞動部提醒,雇主最遲在112年1月3日主動提出薪資補助申請,雇主應備妥自然人憑證,於發展署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填妥申請書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