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逾行政院勞動部規定1年效期,並取得行政院勞動部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應如何再次遞案重新申請?

1.依原核定特定製程案件之申請類別為「初次申請案件」或「非初次申請案件」,再次重新遞案申請。
2.應檢附文件如下:
  (1)工業局原核發證明文件影本。
  (2)行政院勞動部核發證明文件影本。
  (3)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惟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係指再次重新申請日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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