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之QA

Q1: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之規定,是否為陪產檢假7日及陪產假7日?
A1: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係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

Q2:有關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是否有規定請假期間?
A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