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調查停職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加保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已於今(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勞動部提醒,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性騷擾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被保險人職務,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均屬在職保險,受僱勞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性騷擾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職務,因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尚未終止,且暫行停止職務之情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保險人因司法案件停職者不同,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補充,被保險人停職期間之投保薪資部分,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7條,有關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等規定,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以維護被保險人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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