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

同雇主聘僱同移工轉任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移工前後聘僱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即符合資格,

放寬 聘僱期間無須「連續」6年

例:A雇主會聘僱甲移工3年期滿後返國;2個月後,甲移工再入國受A雇主聘僱3年,前後聘期 累計達6年以上,A雇主可聘僱甲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

新增

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