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勞工局提醒:勞工在端午連假前離職,6/17還是得補班
阿燦預計端午連假前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向公司告知離職日為6月18日,沒想到人事提醒阿燦,公司休假制度是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所以6月17日要補班(補6月23日工作日),而且不會給加班費。阿燦原本滿心歡喜的心情一瞬間盪到了谷底,心想:「莫名其妙!借假還假這道理我不是不懂,但我根本沒有遇到彈性休假日,憑什麼要我補假!平白無故被公司拗了一天假,難道是我歹命?!」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其實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拘束的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謂一例一休,應該在每7日給予勞工2日休息,如果事業單位想要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讓國定假日形成連續假期而調整休息日(就是配合彈性放假及補班),則「補班日」會造成勞工1週上班6日,在這種情況之下,會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為了讓願意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不會違法,勞動部已經指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業,可以適用8週變形工時制度,但事業單位還是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以「1日換1日」的方式,將勞工週六的休息日與工作日跨週進行對調,不受每7日應休息2日之限制。
以即將到來的端午節連假(自6月22日至25日)為例,經調整實施後,6月17日(六)就是俗稱的補班日,在雇主已經合法實施變形工時的情形下,週六的補班日會成為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勞工在當天應該正常出勤,雇主也不需要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因為原本的休息日已經調整到6月23日休息);如果補班日想要放假,就要向雇主請假。反之,如果使勞工在6月23日(五)彈性休假當天出勤,因為該日已調整為休息日的性質,雇主則必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檢處長林澤州說明,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並且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後,就不會因為勞工的到、離職日,進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除非勞雇雙方重新協商。意即,縱使勞工在6月17日補班日後才到職,仍然可以在6月23日休息,因為依照事業單位的制度,該日就是勞工的休息日;相反的,勞工如果在6月23日彈性休假日前就離職,6月17日還是正常工作日,因此必需正常出勤,不算加班。
陳瑞嘉提醒,今(2023)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休假次數特別多(總共有6次),事業單位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擅自調整勞工的工作日和休息日,是不合法定程序的;此外,勞工局近來也屢接獲民眾陳情,事業單位在週六補班日如果沒有營業的需求,建議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週休2日即可,沒必要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補班,反過來又再要求勞工在週六補班日必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甚至直接以無薪假處理,進而引發勞資爭議,也恐會觸犯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