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之裁罰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88條定有勞工疑似遭受職業災害,於認定前後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及公傷病假等規定。同法95條第4款及第100條第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3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6條定有普通傷病假及公傷病假相關規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爰就雇主一行為未依法核予疑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相關假別者,衡酌災保法第88條針對罹災勞工相關假別規定,相較勞基法第43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一般請假規定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