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製造業雇主以初次招募許可函引進移工,申請合意轉出廢聘函

注意事項:

1.申請合意轉出勞動部核廢聘函後,該名額保留,於轉換雇主期

間或完成轉換雇主後,該名額目前認定不得申請初招,是否需等

到重招期程時再辦理重招或得提前放棄重招,需等發展署事務中

心與管理組長官討論後才有定案(完成轉換主的名額應會比較

快有共識)。

2.申請合意轉出勞動部核發廢聘轉出函後,移工發生行蹤不明、出

國或死亡情事,主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申請遞補(也

可切結放棄遞補)。

建議:

1.製造業移工如可歸責雇主事由,因移工個人因素要求轉出,在

發展署沒有新的措施前,請雇主不要同意以合意轉出方式申請廢

聘轉出函,如移工找到新雇主,可採三方合意方式轉換雇主。

2.請雇主遵守勞基法規定,避免讓移工有轉換雇主理由,移工因無

法轉換雇主而行蹤不明,該名額管制3個月即可申請遞補。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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