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函詢外籍移工留職停薪後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是否適法乙案
一、依據貴會108年8月27日南就服字第1080827001號函及勞動部108年9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80020148號書函辦理。
二、承告貴會會員因受雇主委任聘雇外籍移工,惟該外籍移工因母國家中事故,欲辦理留職停薪並返鄉3個月,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是否適法乙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應徵召服兵役、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始得繼續加保。準此,倘外籍移工係因個人家庭因素,辦理留職停薪並返鄉3個月,因非屬勞工保險條例之續保規定事由,投保單位應於外籍移工申請留職停薪起日之前一日,為其申報退保。另外籍移工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投保單位仍應於其復職當日填具加保表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及護或居留證件影本送本局辦理續。
三、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應徵召服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提供服務者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職或被羈押而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因育嬰辦職停薪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9條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人(本局),其保險效力之开始,自投保单位将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以原寄郵局郵戳為准。又投保單位於申報外國籍員工加保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催外國人工作券保局校對章(17)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