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去年537 件違法
22 件雇主強迫勞工休特休假共處49.5 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一日臺北報導】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
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111 年有537件雇主未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共被處1,085
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
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
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
準,減少爭議發生。
另外,有部分事業單位並未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會另外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來
形成連假,黃維琛強調,特別休假必須由勞工自己提出請假,雖依法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
急迫需求可以協調,但是雇主不可強迫休假,去年共有22 件雇主違法,共處49.5 萬元罰鍰。
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
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
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 天連假,可透過8 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12 年3 月25 日之原定休息
日與4 月3 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黃維琛指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
幣36,000 元的勞工(以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 元),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 元×1⅓×2 小時+150 元×1⅔×6 小時=
1,900 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 月1 日及4 月3 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 月4 日及4 月5 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
關調整出勤者: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