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工人數計算衛福部重新規劃外看人數擬以本國護理人員加本國看護合計

在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衛福部重新規畫機構看護人力計算方式,其中現行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將改為外籍看護工人數不超過本國護理人員加上本國看護工合計人數,針對床數超過100床以上的大型機構,其本國護理人員人數則是以0.5計算,新的核配計算方式日前已發文給勞動部進行修法。

根據統計,目前有2千餘家機構有申請外籍看護工,截止3月止,機構看護工在台人數1萬6,878人,其中越南最多有1萬1,224人、印尼4,209人、菲律賓1,412人以及泰國33人。

鑑於目前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預計民國115 年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導致長照需求日趨增加,預計未來住宿式長照機構需求亦會隨之提升,為解決住宿式機構人力不足,衛福部109年9月向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1次會議提案,建議將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機構,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核配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6個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不過當時認為這樣計算方式對於大型機構有利卻不利小型機構,政策小組原則同意以投保勞保人數之一定比率核配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但要求衛福部後續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另行就各類機構規模、核配比率及定期查核方式研議執行細節,以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2月提供衛福部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之機構名稱、聘僱本國看護工人數、勞保投保人數、機構看護工人數、床位數、收容人數等數據資料,以利研擬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妥適核配比例。

衛福部則依據各類住宿式機構規模等特性,研議外籍看護工核配人數占機構總勞保人數之適當比率,近期提出新的計算方式。

衛福部長照司長祝健芳表示,針對機構看護工人數計算方式日前已發函給勞動部進行修法工作,重新規劃以本國護理人員加本國照服人員兩項人數合計去計算機構外籍看護工人數,若是屬於100床以上的機構,為避免現場照顧人力都是外國人,本國護理人數折半計算,變成每1位護理人員計算為0.5人加上本國照服務員仍計算為1人合計去計算構外籍看護工人數。

對於外籍看護工人數,將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其中有關雇主資格不變,仍依第15條規定,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將會修正第16條人數規定,其中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機構,將按以各機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3床聘僱一人;護理之家、慢性醫院與長照住宿機構等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另將修正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護理人員加上本國照護人員合計人數;對於大型機構100床以上,本國護理人員的計算標準1人是以0.5計算,100床以下則是1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