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勞返國休假證明書增加起訖日欄位3/27公布生效申請出境通關時續聘佐證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取消外勞在台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為避免泰國勞工在機場通關受阻,無法順利返臺,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書」,作為在各省勞工單位辦理出境手續的證明。該處近期調整「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增列泰國勞工工作起訖日欄位,新表單3月27日公布生效。
依規定,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關證明,申請出境通關證書(JONHGO.12)。為避免續聘泰國勞工無法出示相關續聘文件,導致出境返臺過程受阻,泰辦處自2018年6月起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書」,作為勞工續聘工作的佐證資料,但非強制必備文件。
依規定,申請此項證明書,需檢附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正本2份,以及勞工護照影本、勞工居留證影本、來回機票影本、續聘或接續聘僱或轉換雇主函影本、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影本,以上資料各提供一份。
申請開立證明書,無需驗證費用,另為避免內容謄寫錯誤遭退件,申請書限以PDF 檔案輸入,不可手寫。如文件正確無誤,原則隔天可領件,有其他因素致文件無法簽核則會順延。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只要在臺更換新雇主或重訂新契約者,應申請此項證明書,提供各省政府勞工單位更新工人在海外工作的原始資料。如原始從泰國入臺契約期限未滿,可攜帶原始契約代替,不需辦理返鄉休假證明書。
此外,如泰國勞工臨時返鄉,來不及申請返鄉證明時,勞工處說明,可用新簽訂的勞動契約代替,但須留意雇主及勞工資料各欄位都應確實填寫,且須註明續聘日期正確完整。因續聘,接聘,轉聘已成立,工人也可證明屬實,因此勞動契約不需經泰辦處驗證,請工人至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親自說明其中原因即可勞工處也提醒,申請書中有關返國休假期間部分,應以機票來回日期為準,同時護照效期必須為6個月以上,如有不足,須盡快換發新護照,避免無法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