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65歲勞工不用被強制退休?誤會大了 勞基法最新修法全解讀

立法院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看似打開65歲強制退休的天花板,不少資深讀者也紛紛來信詢問《經濟日報》,「是不是以後滿65歲時,就不會『被」退休了?」答案可能會讓一些資深員工有些失望。

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工商團體相當淡定,勞工卻異常興奮。不少勞工直問:是不是滿65歲以後還可以繼續工作,公司不能叫我退休了?為了釋疑,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接受本報專訪,耐心的解說相關問題。

謝倩蒨表示,這次勞基法修法,只是加了「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勞工滿65歲,雇主「得」強制退休,這樣的文字仍在,修法並沒有改變勞基法的現況,只是說得更清楚。

倒是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上,謝倩蒨說,這次同步修法,有些措施鼓勵其就業。另外,若勞資協商延退,要注意該法第12條,要求雇主不能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如果工作不變,薪水不能變,不能有年齡歧視。

Q、勞基法修正後,是不是滿65歲不會被公司叫退休?

答:不是。勞工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這條文仍在。勞基法第54條規定,除非兩種情況,雇主不得強制退休,一是年滿65歲; 二是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修法是加了「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其實不加上這文字,修法前也可以這樣做,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當然也可以不行使這權利。

例如醫院缺工,有位麻醉師年滿65歲了,醫院找不到合適的新人,就協商這位麻醉師繼續工作,讓他延後退休。實際上在修法前,已經有雇主透過協商,讓員工延後退休。

只是在修法過程中,立法委員認為要在法中講清楚,有立委說,很多事業以為留任逾65歲的勞工,會違法。修法後,就不容易有這樣的誤解了。

Q、有人認為,少子化下要推動高齡就業,就應該取消強制退休的年齡限制,為什麼這次修法沒有討論?

答:勞動部不會同意,這次修法也沒人提。65歲的年齡限制是保障勞工,在勞工64歲以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他退休。一旦取消年齡限制,意味著雇主「隨時」可以強制員工退休。

勞資協商延退,雇主要注意「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第12條,要求不能對中高齡...
勞資協商延退,雇主要注意「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第12條,要求不能對中高齡、高齡者有年齡歧視。圖為示意圖。 記者余承翰/攝影

Q、因應延後退休趨勢,勞動部有規劃修法延後年齡嗎,例如把65歲改為70歲?

答:勞基法是最低標準,適用各行各業。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人力需求,我們必須尊重行業的差別,保留彈性,這也是保障勞工。既然是最低標準,如果有某公司願意勞工延退,現在就可以這麼做。

Q、今年滿65歲,公司要我退休,我不想退,想繼續工作,作為員工能怎麼做?

答:新修的勞基法講得明白,勞資可以協商,你可以表達意願,主動詢問雇主。建議協商結果最好寫明白,例如強制退休年齡延到幾歲,甚至連工作內容、薪水都可以談。

舉例來說,有位財務主管,他年滿65歲了,不想那麼累,他跟公司談,仍在財務部門工作,這是他熟悉的,但不再當主管,一周只上三天班,薪水沒有以前高。

當然,雇主也可以拒絕,仍然強制你退休。

Q、這次修法,也改了《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什麼改變?

答:新修改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會有更多的措施鼓勵其就業。而和延退最相關的,是規定在原本的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也就是,不可以對中高齡、高齡者有年齡歧視。

簡單講,今天雇主讓勞工延退,繼續工作,工作內容不變,卻減了薪,這不可以。或者雇主很單純的覺得你年紀大了,不值得付這麼高的薪水,就減你的薪,這也是年齡歧視。

一旦違法,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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