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婚假
勞動部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044 號函
要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 #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解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