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填表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1955諮詢。
  6. 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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