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製程案件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依行政院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暨「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如下: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應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符合前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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