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新召募或遞補應於何時提出?

重新招募申請時效: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招募,如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
遞補申請時效: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雇主可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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