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延長年限資格出爐 近日公告分專業訓練與自力學習兩大類 60分達標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的評點規定,上周五經勞動部法規會通過,其評點細項分數出爐,配合法規文字分二大項專業訓練與自力學習,其中自力學習細分3項包括語文能力、工作能力與服務表現,總分100分,只要評點達60分即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表示,近日就會公告實施。
配合《就業服務法》52條規定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加附表9,將其資格條件設定為評點制,該規定10月30日已經勞動部法規會通過,正進行公告事宜,最慢下周即可生效實施,在臺工作年資已滿11年以上有826名將可受惠。
據了解,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的評點規定區分2大項,專業訓練與自力學習,其中「專業訓練」的配分為取得照服員技術士證可得15分、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達90小時可得10分、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可得5分。
至於「自力學習」細分3項包括語文能力、工作能力與服務表現,其中「語文能力」的配分為華語測驗入門級、閩南語認證基礎級、客語認證初級或原住民族語認證初級合格。或是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學習達120小時以上,可得35分;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就可得30分。
「工作能力」則是以在申請的雇主家工作年資來計算,為申請的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9年以上可得25分;6年以上未滿9年則可得20分;3年以上未滿6年得15分;1年以上者可得10分。
「服務表現」則是以地方政府出具證明,工作有特殊表現者可得25分,雇主出具證明者可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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