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薪資回捐勞動部發函齊一違法認定原則未全額給付工資將處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
針對近來有部分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社工人員之作法,勞動部強調,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少薪資,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社福機構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由於社工薪資回捐案件層出不窮,近期爆出高雄、台南兩社福機構要求社工每月將薪資回捐500至2,000元給予另一名社工,等同規避將薪資回捐給機構之違法情事。日前立法委員王婉諭召開記者會,針對社工遭遇薪資回捐變形手法及不定期契約終止的權益保障,要求政府正視並立即檢討改善。
對於變形的違法薪資回捐、資遣的樣態,王婉諭提出三大訴求,第一,應實質認定屬於薪資回捐,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補助:雖未直接回捐雇主,但社工提撥薪資給同事,無法得到全額給付,相對替雇主負擔人事費用。第二,勞動契約應載明薪資及工作項目,始得補助。第三,針對不定期契約終止,不得要求自願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資遣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社福機構曾有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的情況,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將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黃維琛表示,近日聽聞少數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同事之行為,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112年3月25日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
衛生福利部107年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如接獲勞動法令之申訴案件,勞動部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根據統計,107年3月至111年10月為止,有78案申訴,其中25案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黃維琛強調,對於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勿再以任何不當方法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