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可在外居住檢附證明免除雇主責任移工工作3年期滿可轉換業別不受限
針對學者指出,限制移工住所與轉換雇主恐有違憲;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雇聘辦法之前已修正,明定外國人未入住雇主安排宿舍,檢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等證明即可,雇主可免除責任,另移工轉換雇主部分,移工如有不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可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工作3 年期滿後可轉換至其他開放業別之工作。
國家人權委員會7 日舉行「2022 台灣移工與人權專業論壇」。政大教授林佳和就「產業移工勞動市場管制與人權保障」提出報告。
生服照顧比照工資切結居住環境低於記載違約林佳和說,產業移工作為一封閉性的勞動市場,整體國家之秩序政策,到與引進產業移工息息相關之競爭力、失業論證,這些可能扮演某種「管制移工措施」之正當性基礎。
在本勞與移工之替代關係上,不論是「引進移工將造成本勞失業」,亦或「引進補充性移工將因產業之復甦而帶來本勞之就業效果」,林佳和指出,不管理論或實踐影響,都會在探討某些移工人權問題時,例如國家管制下的強制定期契約、禁止轉換雇主等,扮演作為立法正當性事由的作用。
林佳和表示,定期契約、限制居住場所與禁止轉換雇主等,恐有違憲的疑慮,移工管制與人權審查,必須有更全面與更精準的操作。
中研院法研所助理研究院楊雅雯提出,移工制度能否通過憲法檢驗是可疑的,建議優先改善可能提高強迫勞動風險的設計,如仿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在聘僱時記載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所定的居住條件,若實際低於記載,輕者違約,惡劣的數項違反則可能構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
楊雅雯呼籲,為減少不當債務控制,至少應朝向簡化行政流程以降低收費可能的方向,例如定期的勞動契約與入境一段期間後之健康檢查應予廢除。並應朝向簡化與擴大移工轉換雇主的管道,以防免剝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林宏德表示,勞動部是窗口,與移工來源國談判,例如觀光業缺工是缺白領還是藍領,藍領移工除現行開放業別是否要再擴充業別,之前交通部說司機缺工建議引進移工,若都依賴移工,本國人就業機會越來越少。
林宏德指出,勞動部業設置「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在勞資學政各界進行社會對話充分討論之前提下,依據警戒指標情形,及兼顧產業需求、本國勞工就業與移工權益,調整相關政策。例如農業缺工,委員們實際去看,避免山上都是失聯移工採摘,移工人數配額給予6千人。
移工懷孕諮詢服務中心高雄市將在下半年設置林宏德說明,現行移工引進管道多元,雇主除委託人力仲介機構外,亦可自行引進或透過勞動部所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引進,另加強發展專案選工等直接聘僱工作。雖外界要求國對國引進,但來源國並非是我邦交國,所以無法國對國,且有來源國要求透過仲介辦理。
林宏德指出,對於移工人權保障,於雇主自國外引進移工,即須檢附該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申請入國簽證,其規範目的係就外國人於該國發生或約定之外國仲介費、外國規費及來臺所需費用,由該國政府驗證。
林宏德說,移工轉換雇主部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如有不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可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又移工工作3 年期滿後則可以轉換至其他開放業別之工作。
對於移工懷孕協助,他說,勞動部給予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委託勵馨基金會成立「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的跨區域一站式服務平台,提供諮詢與短期安置等服務,預計下半年高雄也會成立婦幼中心。
另對於移工居住自由,林宏德說,移工是可以自己住在外面但要釐清責任。
根據雇聘辦法規定,外國人未入住雇主安排宿舍,雇主在入國通報或變更宿舍7日內,檢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等證明,通知當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查證屬實後,有關外國人飲食宿舍安全衛生等生活照顧,雇主可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