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可在外居住檢附證明免除雇主責任
移工工作3 年期滿可轉換業別不受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針對學者指出,限制移工住所與轉換雇主恐有違
憲;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雇聘辦法之前已修正,明定外國人未入住
雇主安排宿舍,檢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等證明即可,雇主可免除責任,另移工轉換
雇主部分,移工如有不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可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工作3 年期
滿後可轉換至其他開放業別之工作。
國家人權委員會7 日舉行「2022 台灣移工與人權專業論壇」。政大教授林佳和就「產業移
工勞動市場管制與人權保障」提出報告。
生服照顧比照工資切結
居住環境低於記載違約
林佳和說,產業移工作為一封閉性的勞動市場,整體國家之秩序政策,到與引進產業移工
息息相關之競爭力、失業論證,這些可能扮演某種「管制移工措施」之正當性基礎。
在本勞與移工之替代關係上,不論是「引進移工將造成本勞失業」,亦或「引進補充性移
工將因產業之復甦而帶來本勞之就業效果」,林佳和指出,不管理論或實踐影響,都會在探
討某些移工人權問題時,例如國家管制下的強制定期契約、禁止轉換雇主等,扮演作為立法
正當性事由的作用。
林佳和表示,定期契約、限制居住場所與禁止轉換雇主等,恐有違憲的疑慮,移工管制與
人權審查,必須有更全面與更精準的操作。
中研院法研所助理研究院楊雅雯提出,移工制度能否通過憲法檢驗是可疑的,建議優先改
善可能提高強迫勞動風險的設計,如仿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在聘僱時記載符
合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所定的居住條件,若實際低於記載,輕者違約,惡劣的數項違反則
可能構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
楊雅雯呼籲,為減少不當債務控制,至少應朝向簡化行政流程以降低收費可能的方向,例
如定期的勞動契約與入境一段期間後之健康檢查應予廢除。並應朝向簡化與擴大移工轉換
雇主的管道,以防免剝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林宏德表示,勞動部是窗口,與移工來源國談判,例如觀光業
缺工是缺白領還是藍領,藍領移工除現行開放業別是否要再擴充業別,之前交通部說司機缺
工建議引進移工,若都依賴移工,本國人就業機會越來越少。
林宏德指出,勞動部業設置「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在勞資學政各界進行社會
對話充分討論之前提下,依據警戒指標情形,及兼顧產業需求、本國勞工就業與移工權益,
調整相關政策。例如農業缺工,委員們實際去看,避免山上都是失聯移工採摘,移工人數配
額給予6 千人。
移工懷孕諮詢服務中心
高雄市將在下半年設置
林宏德說明,現行移工引進管道多元,雇主除委託人力仲介機構外,亦可自行引進或透過
勞動部所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引進,另加強發展專案選工等直接聘僱工作。雖
外界要求國對國引進,但來源國並非是我邦交國,所以無法國對國,且有來源國要求透過仲
介辦理。
林宏德指出,對於移工人權保障,於雇主自國外引進移工,即須檢附該國主管部門驗證之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申請入國簽證,其規範目的係就外國人於該國發生或約
定之外國仲介費、外國規費及來臺所需費用,由該國政府驗證。
林宏德說,移工轉換雇主部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如有不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
可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又移工工作3 年期滿後則可以轉換至其他開放業別之工作。
對於移工懷孕協助,他說,勞動部給予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委託勵馨基金會成立「外國
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的跨區域一站式服務平台,提供諮詢與短期安置等服務,預計下半年
高雄也會成立婦幼中心。
另對於移工居住自由,林宏德說,移工是可以自己住在外面但要釐清責任。
根據雇聘辦法規定,外國人未入住雇主安排宿舍,雇主在入國通報或變更宿舍7 日內,檢
附外國人自行在外住宿聲明書等證明,通知當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查證屬實後,有關外國
人飲食宿舍安全衛生等生活照顧,雇主可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