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專案引進計畫0+7自主防疫問答集 – 仲介篇
問題一: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入境自主防疫方案期間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110年11月11日)起,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二、 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三、 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四、 移工應落實境外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篩檢等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問題二: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回答: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問題三: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回答:112年3月15日前,配合防疫需求,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問題四: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回答: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經查證屬實,本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廢止認可。
問題五: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回答:倘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同月份內引進移工之確診比率達20%,且確診人數達2人,則由本部函知外交部,請其轉知我國駐外
館處,暫停核發該公司簽證1個月,以暫緩其引進移工。又為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復權後大量引進移工,規範該公司於恢復引進1個月內,引進移工人數不得超過停權前1個月之引進移工人數,並由駐外館處透過核發簽證予以管控。
問題六: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回答: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或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之相關資料時,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問題七:國內仲介於移工入境後之責任為何?
回答:因仲介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即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善盡受任事務,故移工入境後,應協助雇主督促移工依自主防疫規定及本問答集內容辦理相關防疫措施。如未協助雇主善盡相關責任,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時,仲介公司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問題八: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移工結束入國講習後,國內仲介公司如何接送至自主防疫地點?
回答:如有接受雇主委任相關接送事宜時,請於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完訓後,依本部指定時間,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進行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