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確診肺結核雇主應協助在台治療外國人健檢辦法修正刪除雇主意願書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三日臺北報導】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移工定期健康檢查時程計算,一律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此外,過去移工感染肺結核,必須由雇主同意,才能在台接受治療,此次修正相關條文,刪除雇主意願書為申請都治服務的必要文件,雇主亦有義務協助移工完成該申請,以保障移工工作權。相關規定自111年元月起施行。
由於肺結核治療期間長達六個月,因此過去移工若經確診為肺結核,必須有雇主的同意才能申請都治服務並在台治療,以兼顧勞僱雙方的權益。不過有部分雇主在移工感染後,要求簽下自願返國同意書,因此移工團體認為此規定已嚴重違反人權,要求衛福部修法。
過去移工確診肺結核時,雇主可於收到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內,檢附診斷證明、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移工接受都治服務同意書,向當地衛生局申請服務,移工即可留台治療。此次修正健檢辦法第九條,刪除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為應備文件,避免在移工同意接受治療的情況下,聘僱許可仍遭廢止,或染疫後失聯,造成社區防疫風險。
此外,該條也修改相關文字,雇主應協助移工申請都治服務,課予雇主協助移工治療的義務。
為使雇主及移工瞭解此項規定,疾病管制署已製作中外文版宣導海報及常見問答,移工確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除外)個案,配合都治服藥14天,幾乎不具傳染力,確實規則服用六個月以上,多可完成治療。但若移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將視為健檢不合格,地方衛生局將核發不予備查函,並復知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廢止聘僱許可及限制入境註記。
移工完成都治藥物治療,且經地方衛生局認定完成,即視為健檢合格。
COVID-19疫情變化快速,此次健檢辦法修正,新增第13條之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調整移工依第5條第1項第2款(入國三日內健檢)、第3款(定期健檢)及第11條第1項(補充健檢)健康檢查辦理期限。 為避免因前述健檢措施調整後,造成兩次健檢間隔過短,第2項明訂,定期健檢與最近一次接受健檢間隔未滿3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檢期限7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檢報告,向地方衛生局申請免辦該次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