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轉換期間雇主不得違法指派工作外國人不可私自打工以免影響合法權益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七日臺北報導】部分雇主因不熟悉法令,於被照顧人往生
後、移工等待轉換期間安排其他工作,近期有數起案例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移工及雇主仍應遵守法令規範,雇主不得
安排從事許可外工作,如原聘僱許可函已被廢止,則不可再安排工作;移工亦不可
違法工作,否則將影響後續合法工作權益。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被看護人往生後,移工除協助治喪事宜外,雇主不可以
指派移工從事照顧他人、洗車、遛狗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57 條第3 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基於移工之前認真照顧老人家,原雇主可能讓移工繼
續住在家中,此時原雇主的聘僱許可函已經被勞動部廢止,原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
事工作,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1 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可處15
萬元以上75 萬元罰鍰。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因想賺外快而自行到小吃店、餐館工作,或是幫忙他
人家裡清潔打掃,勞動局強調,移工已違反就服法第43 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
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動局統計,111 年處分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以第57 條第1 款非法聘僱最多,共
有207 件,較110 年增加25 件,其次為第44 條非法容留有79 件,增加3 件,至於第
57 條第3 款指派許可外工作則有46 件,也比前年增加6 件,整體而言111 年違規案件
較110 年增長。
不過外國人違反第43 條,勞動局去年共處分182 件,較110 年減少37 件。相關人
員說明,部分外國人在處分之前已離境,實際違規的件數會更多。
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期間,法令對移工及雇主均有規範,原雇主不可以指派移
工從事工作、移工勿私自出外打工,以免雇主遭重罰、移工遭遣送出國,雙方都應
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