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轉換期間雇主不得違法指派工作外國人不可私自打工以免影響合法權益

部分雇主因不熟悉法令,於被照顧人往生後、移工等待轉換期間安排其他工作,近期有數起案例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移工及雇主仍應遵守法令規範,雇主不得安排從事許可外工作,如原聘僱許可函已被廢止,則不可再安排工作;移工亦不可違法工作,否則將影響後續合法工作權益。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被看護人往生後,移工除協助治喪事宜外,雇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照顧他人、洗車、遛狗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基於移工之前認真照顧老人家,原雇主可能讓移工繼續住在家中,此時原雇主的聘僱許可函已經被勞動部廢止,原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工作,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罰鍰。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因想賺外快而自行到小吃店、餐館工作,或是幫忙他人家裡清潔打掃,勞動局強調,移工已違反就服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動局統計,111年處分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以第57條第1款非法聘僱最多,共有207件,較110年增加25件,其次為第44條非法容留有79件,增加3件,至於第57條第3款指派許可外工作則有46件,也比前年增加6件,整體而言111年違規案件較110年增長。

不過外國人違反第43條,勞動局去年共處分182件,較110年減少37件。相關人員說明,部分外國人在處分之前已離境,實際違規的件數會更多。

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期間,法令對移工及雇主均有規範,原雇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工作、移工勿私自出外打工,以免雇主遭重罰、移工遭遣送出國,雙方都應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