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法新增以生物辨識查驗身份提高逾期居留罰鍰無共識將擇日再審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月20日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74條之1提高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罰鍰處分,多位立委有疑慮,認為重罰只是治標不治本,無法從根本解決移工失聯問題,甚至可能因罰鍰提高更不願主動投案。也有立委表示,應重罰的是從事不法活動者,而非僅逾期居留。由於意見分歧,該條文保留待後續討論。

移民署表示,目前外國人入境時會蒐集相片、指紋資料,而實務上訪查常遇到外國人未攜帶證件,此次第68 條增訂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資料辨識,作為查驗身份的方式。另外,原先規定居、停留查察,僅限於婚姻或收養關係,這次修正第70條,刪除相關文字,也就是無論申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的事由為何,必要時得至申請人在臺住所進行查察。

目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已達11 萬多人,因此行政院提出第74 條之1 修正,擬將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居留罰鍰,由現行的2千元至1萬元提高至3萬元至15萬元,並新增第3項至第5項。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停、居留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核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委羅美玲表示,雖然移民署希望藉由提高罰鍰遏阻逾期停、居留,但失聯移工可能因為罰責提高,降低主動投案的意願,且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也應分開處理。

立委吳玉琴提到,相較於逾期停、居留者的處分,第3 項針對容留、藏匿、隱蔽這類對象的處分甚至更重,認為還有再斟酌的空間。她也強調,應該重罰的是容留、藏匿從事不法活動者,而非涵蓋所有逾期停、居留者,因此希望條文應該要更嚴謹。

由於此項修法被質疑是針對失聯移工而來,因此引發民間團體不少反彈。立委邱顯智指出,面臨國際搶工,臺灣已非移工的優先選項,政府應思考在這樣的重罰之下,國內對勞動力需求要如何解決。

移民署則強調,此次修法並非針對移工,鑑於逾期外來人口持續增加,參考日、韓等國提高處分,遏止外來人口持續滯留臺灣。

此外,草案第4 項明定特殊事由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如自行到案,就可符合條件。另外,現行制度下,無戶籍國民相關管理規範,是參照外國人,因此所有處分均相同。

當日初審通過第64、68、70、72-1、75 至80、83、86、87、88、95 條,刪除第84 條。

包含前次審查在內,第22、23、29、36、38、38-8、62、74、74-1、85 條共10條保留,主席莊瑞雄裁示由移民署帶回研議,擇期再審。

另通過立委羅美玲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外國人逾期居、停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其具新住民家屬身份者,應本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