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外籍人才配偶子女 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台灣立法院周二(30日)三讀修正通過出入境及移民法部分條文,增訂對台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此舉旨在吸引優秀外籍人士赴台工作與僑生赴台就學,並簡化行政流程。

行政院會今年1月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獲三讀通過鬆綁停居留規定。此外,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183天,但高層白領人士常因業務需要不定期出差,恐沒法長時間逗留。三讀條文也放寬相關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撤銷永久居留許可,以吸引更多專業人士赴台,提升競爭力。

三讀條文也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持停留簽證赴台後可申請居留;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也不廢止居留許可。無戶籍當地人持台灣護照入境可免申請入台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7年以上縮短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便可申請居留;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台,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另外,外國人、大陸、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台;針對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台期間從現行的1年至3年,延長為1年至7年。條文另增訂罰則,如收容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至3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54萬至7.68萬港元)罰鍰;外國人如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可處20萬至100萬元(約5.12萬至25.6萬港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