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工會法提高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雇主打壓勞工參加工會重處50萬元罰鍰
立法院會15 日三讀通過《工會法》條文修正案,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加入工會,將罰鍰從3萬至15萬提高至10萬元至50萬元,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近年來雇主較少違反團體協約法,近幾年勞資雙方對於協商概念也愈來愈清楚,團體協約也愈來愈進步,不只是依勞基法的要求,甚至還有一家寫到引進(藍領)外勞要與工會協商,進一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益。
根據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企業工會有936家;歷年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的家數,分別是106年58件、107年51件、108年41件、109年28件、110年16件,至於111年截至目前為止47件,但其中有32件發生在同一家事業單位,該單位合計已裁罰96萬元。
王厚偉指出,仍有少數雇主對勞工加入、組織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而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為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且避免再犯,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第45條修正案,勞動部將會持續對雇主宣導,穩定勞雇關係,督促雇主不得對勞工行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45條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過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還有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以及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